近日,北京市民刘某饲养的拉布拉多被公安机关以超过大型犬限制体高为由被没收。刘某不服,先后向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均被法院驳回。
本案中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即《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北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只⽝,不得养烈性⽝、⼤型⽝。禁养⽝的具体品种和体⾼、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而根据北京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公布的禁养犬品种和身高具体细则,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成年体犬只的,身高不得超过35cm,而刘某饲养的拉布拉多肩高80cm,显然已超过该范围。根据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且刘某一直未为其饲养的拉布拉多办理养犬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是将其在郊区饲养的拉布拉多转移到城里饲养,根据条例14条第2款,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刘某一直未补办养犬证,根据条例第28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由上可知本案中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处理结果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处罚结果做出程序合法的情况下,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并没有任何问题。
但本案更值得关注的其实是养犬管理条例中对成年犬身高限制以及相应处理结果的合理性,这也是网络上民众讨论广泛关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有网友提出纯粹以身高作为是否符合在城中养犬标准难谓有一刀切的嫌疑,而可以根据不同犬的犬种、性格等多重角度对是否给予养犬资格做出规定,还有人提出可以安排对饲养的宠物犬做性格测试,或从严规定饲养大型成年犬的审核标准、管理费、年检要求等,提高饲养大型成年犬的准入门槛。针对这一问题,亦有人举例以实际当中反映强烈的并非许多大型犬只,许多小体型犬种却是成为引发日常中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小型犬在公共场所未拴狗链的现象普遍,一些特定类型小型犬如泰迪等,在公共场合当中滋扰路人、扰乱公共环境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可以说,民众对这一规定的质疑不无道理。笔者认为,在现有规定条件下,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对攻击性、危险性强的烈性犬做出严格禁止饲养规定,针对其他犬种饲养条件做出合理区分标准,具有现实意义,具体的做法可在申领养犬证前对饲养犬只安排体检、测试,对符合条件、不具有明显攻击性的大型成年犬只赋予饲养条件,但在饲养过程中,做出比其他犬种严格的饲养要求,如在公共场所一律需要拴狗链,不得进入一些人多、密集型场所等,并对发现违反规定者课以更加严格的处罚,更能体现出规则的合理性,此时,身高作为饲养限制标准依然为其中一项参考因素,但并非唯一,且在小型犬的饲养条件上,亦不能以升高符合标准而直接赋予饲养资格,上述其他因素亦在考虑之列。此做法在规定层面上有助于实现规则的合理性、区分原则,更接近普通民众的意见,但也应当看到实际管理层面的困难,一方面,现阶段并未有健全的养犬资格申领前的审核、检查机制,相关机构的配置、人员也不完善,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养户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亦给执法者留下了认定上的难题,对实际管理层面的效率性、资源节约而言,确实有很大弊端,相关制度的完善,仍需立法、执法机构的不断探索。
作为实际饲养犬的主人,亦应当注意日常生活中饲养行为符合相关规范,如严格履行饲养犬只申报、年检义务,缴纳管理费。进入学校、医院、饭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入内;携犬进入电梯、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等封闭环境时,为犬戴嘴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将犬妥善安置;对犬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及时清洁;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义务等。
其他社会组织、执法部门也应妥善履行相关义务,相互配合、强化监督,以科学、合理、便民利民原则为导向,实现完善的养犬管理体制度,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良性运转。其中各地基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肩负起首要职责,在各级政府的整体领导下,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其中更须注重公安机关在具体养犬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能动性,在社群中积极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充分实现基层网格化治理水平的有效发挥,并注重基层群众组织在发生争议情况下的调停作用,把因养犬发生有关争议化解在基层,尽量促使当事人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情况下,亦应充分注重调解,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以实现养犬制度规范体系的健全及实际管理、纠纷处理过程的有效衔接,为实现和谐健康的社区居住环境,高效稳定的社会治理结构,科学合理的立法执法体系尽各方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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